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下称“九号文”),解决制约电力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其中就包括,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解决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
3月23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新电改的首个配套方案,《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各地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鼓励清洁能源优先与用户直接交易,充分运用利益补偿机制为清洁能源开拓市场空间。
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
弃风、弃光、弃水是清洁能源发展以来老大难问题。
电改九号文提出,积极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与其他电源、电网的有效衔接,依照规划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解决好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专家吴达成认为,可再生能源再次获得政策支持,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次纳入到电改的框架内,并付诸部委文件,需要协调各部门稳步推进,关键是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2006年1月1日《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实施,提出电网企业对可再生能源电力实行全额收购和优先调度,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
此次指导意见从电力电量平衡、利益补偿机制、需求侧管理三方面提出25条措施保障清洁能源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时,应采取措施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
在编制年度发电计划时,优先预留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机组发电空间;鼓励清洁能源发电参与市场,对于已通过直接交易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的电量,可从发电计划中扣除。
各地新增用电需求原则上优先用于安排清洁能源发电和消纳区外清洁能源,以及奖励为保障清洁能源多发满发而调峰的煤电机组发电;在制定跨省区送受电计划时,优先安排清洁能源送出并明确送电比例,
指导意见特别提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以及清洁能源比重较小地区在统筹平衡年度电力电量时,新增用电需求优先满足清洁能源消纳,明确接受外输电中清洁能源的比例并逐步提高,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