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也有部分省份在严格管控的基础上,为“光伏+储能”实现全部自发自用的项目留出了政策通道。
山西、山东、安徽、河北四省已相继发文明确:在暂无可开放容量的区域,通过配建储能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后,仍可建设全部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项目。
具体政策如下:
山西:红区配储后可建设全部自用分布式光伏
2026年6月17日,山西省能源局发布《关于优化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
通知明确:基于承载力评估结果,对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施差异化接网管理,红色区域原则上仅支持“全部自发自用”项目开发建设,根据源荷匹配情况,合理配置分布式独立储能设施,确保不发生反向重过载、电压越限、短路电流超标、谐波越限等问题;
黄色区域优先支持“全部自发自用”项目开发建设,鼓励“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项目加装必要规模的储能设施;绿色区域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各类项目按相关规定有序开发、及时并网。
山东:红区配储后可建设全部自用分布式光伏
2026年5月22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促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通知,支持光伏发电与配建储能一体调用,建设系统友好型新能源场站。重点在大规模光伏发电汇集区和分布式光伏集中开发区的电网枢纽站点等布局储能设施,在新能源开发受限地区探索配置台区储能、“ink-id="link-1782286906849-0.804430624568758">云储能”等,拓展消纳空间。
在电网暂无可开放容量的地区,鼓励用户侧加装储能设施,在保证不发生反向重过载、电压越限、短路电流超标、谐波越限情况下,建设全部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
安徽:暂无可开放容量地区,存量负荷配储可并网接入
2025年7月23日,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
通知提出: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通过光储充一体化、源网荷储协同互动等方式提升就地消纳能力。对于暂无可开放容量地区,依托存量负荷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由各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电网企业开展评估,在自愿通过加装适当规模的储能设施满足相关要求时并网接入;依托新增负荷建设的全部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受可接入容量限制。
河北:红区配储后可建设全部自用分布式光伏
2025年10月28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通知明确:对于暂无可开放容量地区,若在用户侧加装了可存储分布式光伏发电量的储能设施,通过光储协同,在保证不发生反向重过载、电压越限、短路电流超标、谐波越限等情况下,可接入全部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四省政策全文见下: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优化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
晋能源新能源发〔2026〕89号
各市能源局,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家“双碳”目标战略部署,规范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管理,按照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和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充分挖掘资源开发和电网接入潜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多元融合、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推动多领域融合发展。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能源集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调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推进分布式新能源与交通、建筑、农业农村等多领域融合开发,积极拓展分布式新能源开发与消纳空间。增强分布式新能源自调节能力,提高自发自用比例。
二、分级分类规范项目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全部自发自用”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全部自发自用”分散式风电项目,由各市能源局自行组织实施,其余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项目纳入省级年度建设规模管理。根据国家政策,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按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三、调整公共机构光伏用电比例。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发自用电量占年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向电网企业提供有效建筑物权属、用途等印证材料后,自发自用电量不受该比例限制。
四、优化承载力测算与发布机制。电网企业要组织各市供电公司以县为单位,按照《分布式电源接入电力系统承载力评估导则》(DL/T2041-2025)等标准,实施系统级承载力评估,优化设备级承载力评估,完善可开放容量评估等级划分标准,高质量组织开展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测算,充分释放电网接入资源。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按月公布分布式发电项目可接入容量,向能源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报送当月并网情况和下月承载力报告。
五、科学有序做好项目接入工作。优先支持“全部自发自用”项目,根据备案时间、并网意向书答复时间统筹做好各类项目接网工作。基于承载力评估结果,对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施差异化接网管理,红色区域原则上仅支持“全部自发自用”项目开发建设,根据源荷匹配情况,合理配置分布式独立储能设施,确保不发生反向重过载、电压越限、短路电流超标、谐波越限等问题;黄色区域优先支持“全部自发自用”项目开发建设,鼓励“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项目加装必要规模的储能设施;绿色区域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各类项目按相关规定有序开发、及时并网。
六、加强新型配电系统建设。电网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持续提升配电网承载多元化源荷开放接入、双向互动能力,支撑分布式新能源发展。鼓励支持10千伏及以下分布式独立储能示范应用。常态化对承载力(可开放容量)为“红区”和“黄区”的县域进行分析,研提承载力提升措施建议。针对县域有可开放容量但部分设备级承载力受限的情况,及时加大相关设备的升级改造力度。各市、县(区)能源局主管部门要将电网企业配电网投资建设及改造计划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
七、严格项目退出机制。各市、县(区)能源局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项目梳理,及时退出抢占接网资源、建设进度缓慢的项目。对已取得并网答复意见但备案超一年仍未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电网企业应报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后会同属地能源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对无实质性进展的项目,由市能源局组织电网公司废止或核减项目规模,及时释放电网接入空间。
八、做好全周期安全管理。各投资主体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及运行维护安全管理,认真做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防范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各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履行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共同推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安全高质量发展。
山西省能源局
2026年6月17日
关于印发《促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发改能源〔2026〕374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有关企业:
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促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能源扩投资、稳增长作用,我们研究制定了《促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2026年5月22日
促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光伏发电集成融合、拓展场景和多元利用,积极培育生产消费新模式新业态,推动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坚决扛牢“走在前、挑大梁”的使命担当,坚持“系统谋划、协同开发,集成发展、多元替代,模式创新、业态融合,深化改革、科技引领”,推动光伏发电与其他电源、储能等一体化建设,强化在工业、农业农村、交通、建筑等领域应用,加快绿电直连等就近就地消纳场景培育,完善电力市场机制,加强科学技术创新,推动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到2030年,全省光伏发电装机达到1.15亿千瓦,集成融合成为光伏发展的重要方式,市场竞争力显著提升,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推进多维度集成融合
(一)推动光伏与其他能源互补开发。发挥风光互补特性,推进光伏、风电同场建设或就近布局,实现输变电设施共建共享,提升综合出力能力。鼓励光伏发电与煤电、天然气发电联营发展和优化组合,分别计量不同类型电源上网电量,增强能源供给体系稳定性。发挥生物质发电灵活布局和支撑调节优势,通过就近就地消纳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风光生储”一体化项目,提高企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和综合效益。
(二)提升光储一体化聚合运营水平。鼓励光伏电站配建储能,推动在运光伏发电项目自愿新配或增配储能,支持光伏发电与配建储能一体调用,建设系统友好型新能源场站。重点在大规模光伏发电汇集区和分布式光伏集中开发区的电网枢纽站点等布局储能设施,在新能源开发受限地区探索配置台区储能、“云储能”等,拓展消纳空间。在电网暂无可开放容量的地区,鼓励用户侧加装储能设施,在保证不发生反向重过载、电压越限、短路电流超标、谐波越限情况下,建设全部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
(三)强化光伏开发空间集约复合利用。充分利用潍坊、滨州、东营等市未利用地资源,建设鲁北风光储输一体化基地,推进光伏发电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项目优先接入主网,支持全省低碳转型。接入和消纳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通过绿电直连等就近就地消纳模式接入周边新上用电项目。以枣庄、济宁、泰安、菏泽等重点产煤市为重点,充分利用采煤沉陷区、工业广场、排土场、复垦区等场地,有序建设光伏电站,为矿区提供更多绿色电力。发挥胜利油田、中原油田等太阳能资源禀赋和建设条件较好的优势,推进光伏发电就近布局,推动油气勘探开发绿色转型。
三、推动多领域清洁替代
(一)推动光伏与工业领域集成发展。在工业园区周边区域因地制宜布局光伏发电项目,通过绿电聚合直供、绿电直连、工业绿色微电网等模式,加快推进用能清洁替代。支持电解铝、化工、钢铁等高载能行业通过优化生产工艺流程、提升负荷调节能力,构建与光伏发电特性相适应的用能体系。鼓励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少发多购”,拓展光伏消纳空间,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
(二)推进光伏与城市农村耦合发展。积极探索光伏发电赋能城市治理路径,依托大型公共建筑、现代物流园区、商业综合体、新型示范小区等打造就近就地利用场景,增强城市精细化、智慧化、低碳化治理水平。推动光伏发电与新农村建设深度融合,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组织开展农村微能网试点建设,构建具有自平衡能力、满足农村生活用能需求的新型农村能源体系。
(三)加强光伏与交通领域协同发展。以董梁等高速公路为重点,利用服务区、公路边坡等建设光伏发电与用能一体化设施,打造光伏廊道。以日照港等港口为重点,利用港区堆场空闲地和办公楼、仓库、厂房等屋顶开发光伏发电,积极探索涉海光伏就近接入港口,为岸电设施、场内机械提供绿色电力。以济青等铁路为重点,利用沿线火车站、停车场、维修工区、生产生活房屋等开发光伏发电,构建以公共电网为主体、以沿线绿电供应为补充的电力供给体系。
(四)深化光伏与建筑领域一体发展。支持有条件的既有建筑屋顶和新建厂房、新建公共设施安装光伏系统,发展多功能光伏屋顶和光伏幕墙,推动光伏系统与建筑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运行,实现与建筑采光、通风、遮阳、隔热等多功能融合。提高新建公共建筑电气化水平,鼓励应用电热泵热水器等技术产品,探索“光伏+蓄热电锅炉”集中供暖。推广“光储直柔”等柔性用电技术,推动建筑从用能终端向能源中心转变。
四、打造多元化利用模式
(一)培育光伏就近消纳新业态。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光储充”一体化、智能微电网、新能源接入增量配电网等就近就地消纳新模式,高标准建设烟台万华新一代电池材料等绿电产业园、东营宁德时代等零碳园区。积极探索光伏发电接入存量负荷,促进重点企业节能降碳。以济南起步区为重点,试点公网绿电聚合模式,依托周边变电站、输配电线路等电网设备,聚合附近光伏、生物质等绿电资源,实现绿电清晰溯源。
(二)推进光伏开发与区域经济互促。聚焦济南、青岛都市圈以及青岛鳌山湾、烟台丁字湾、威海石岛湾等重点区域,发挥绿色电力吸引作用,引导重大生产力布局,促进新兴产业与光伏产业融合发展。强化光伏上下游产业链协同,推进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实现更高比例“以绿制绿”,提升绿电应用水平与空间集聚效能。加强光伏与算力基础设施协同规划布局和优化运行,推动算力设施绿色低碳发展。
(三)拓展光伏非电利用领域。结合交通、冶金、化工、新材料制造等领域用氢需求,在东营、滨州、烟台等新能源富集区域,探索推进“风光氢氨醇”一体化开发。创新光伏制氢新模式新业态,建设绿氢(氨、醇)项目。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鼓励在内河航运、沿海港口布局绿色能源加注中心,加快绿色液体燃料推广应用。鼓励在纺织、医药、造纸、食品加工等用热(冷)需求旺盛的产业园区,通过光伏发电供热、热泵供热(制冷)等方式,探索建立“电、热、冷、汽、氢”等多能互补能源供应体系。
五、健全多环节支撑体系
(一)完善电力市场改革机制。统筹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光伏行业健康发展和企业绿色用能需求,科学确定机制电量规模,引导企业从建设成本出发理性报价。支持光伏发电与配建储能作为统一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实行“统一报价、统一结算”。鼓励分布式光伏和分布式储能资源,通过虚拟电厂等模式聚合参与市场交易。推动新能源发电纳入可靠容量补偿范围,对机组可靠容量按统一原则进行补偿,激发光伏场站主动配储积极性。加强省级绿证交易服务中心建设,促进绿证绿电高效联动、绿电环境价值合理体现。
(二)提高电力系统接纳能力。加快建设主配微协同的新型电网平台,提升电力系统承载力。围绕鲁北、烟威等重点区域,加强主网架及送出线路建设,满足新能源大规模开发与高水平消纳需求。推动配电网与主干电网深度耦合,加快建设智能微电网,提升系统自平衡和自调节能力,充分发挥微网支撑作用,促进就近就地开发。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提高农村电力系统综合承载能力,推动农村用能清洁低碳转型。
(三)加强光伏发电技术创新。依托山东能源研究院等科研机构,加速钙钛矿等新一代高效电池技术研发,在济南、青岛等地依规有序布局钙钛矿电池及组件项目。提升光伏电站发电功率预测精度,积极探索构网型技术,全面提升光伏发电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打造一批系统友好型光伏电站。科学评估分布式光伏接入电力系统承载力、可开放容量,有序推动分布式光伏发展。
六、保障措施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统筹推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与国土空间等规划的衔接,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重点项目,强化用地用海等要素保障,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监管电网公平开放,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问题。各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新能源领域营商环境,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项目开发建设,严格落实降低项目非技术成本有关要求,提高项目建设质效。电网企业要持续加强电网建设,做好接入系统研究,优化并网服务,保障项目及时并网。发电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在相关部门指导下,依法依规开发建设,积极拓展应用场景,加强调节资源建设,提升光伏发电可靠替代能力。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省现行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序发展
各地应认真落实《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范化管理,调动各类投资主体积极性,破解行业发展制约因素,创新开发利用场景、投资建设模式和收益共享机制,提高经济社会综合效益。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集中式与分布式新能源开发布局,综合考虑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电网接入承载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等,提出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并抄送省能源局。
二、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类管理
切实做好对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分类管理。严格按照四类标准管理新增项目,全面梳理存量项目并推进规范管理。《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6兆瓦以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规模管理工作的通知》(皖能源新能函〔2024〕94号)明确纳入建设规模管理的6兆瓦以下地面光伏电站归于集中式光伏项目管理。
鉴于负荷特性存在明显差异,我省对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鼓励通过光储协同、柔性负荷调度等方式提高自发自用比例。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也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我省电力现货市场,当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向省能源局申请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
三、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备案机关应依法依规提供备案服务,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备案管理工作机制,及时制定并公开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服务指南,指导项目投资主体依托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备案。不得以统筹开发、市场整顿、容量限制等为由暂停或暂缓项目备案,确因特殊原因暂不宜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应履行相关程序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开工后,备案主体应当及时通过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时间和运维主体等信息。项目投产之前,不得擅自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项目并网一个月内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对于完成备案并取得电网接入意见后12个月内未建成并网的项目,应明确清理原则与标准,及时组织清理。
四、提升电网接入能力与服务水平
省电力公司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4〕187号)等文件要求,针对性加强配电网建设,配套完善电网稳定运行手段,加快构建满足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和就近消纳要求的分布式智能电网;积极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服务责任,提高接入服务水平,制定并公开分布式光伏并网接入服务指南,明确并网申请材料,规范安全技术标准,优化并网办理流程;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健全完善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公开项目申请接入排序情况等,引导分布式光伏科学合理布局、安全接入、高效消纳。
省电力公司应及时汇总分析全省分布式光伏承载力受限情况,会同有关方面开展系统性研究,统筹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用电负荷增长情况、各类调节资源开发条件和电网改造技术经济性等因素,综合制定解决方案、明确解决时限,并及时报送省能源局。
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通过光储充一体化、源网荷储协同互动等方式提升就地消纳能力。对于暂无可开放容量地区,依托存量负荷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由各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电网企业开展评估,在自愿通过加装适当规模的储能设施满足相关要求时并网接入;依托新增负荷建设的全部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受可接入容量限制。
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加强涉网安全管理,并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功能。新建项目应在并网验收前通过相关安全功能测试,存量项目由电网企业、项目单位根据产权分界点,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原则上于2027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
五、加强建设与运营安全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和项目法人单位应落实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项目建设与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同时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满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求,并公平参与系统调节。各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与协同配合机制,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安全管理监督工作。对于违规建设及违反安全生产规范的,由相应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并视情依法追究责任。
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调查研究,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能源局报告。
2025年7月17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冀发改能源规[2025]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行政审批局,张家口市能源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5年10月28日
附件:河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